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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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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更新时间:2015-09-25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事项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3元/m3 |
收费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株政发【2010】37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建筑部规定)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建筑部规定) |
许可条件 |
A.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条件: ① 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施工许可复印件、工程图纸,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② 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位、辗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消防设施,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④ 具有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许可证。 ⑤ 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⑥ 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性装置,安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B. 建筑垃圾消纳许可条件: ① 书面申请书。 ② 零时建筑垃圾消纳o地土地用途证明(国土、规划、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③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地布置图。 ④ 收纳建筑垃圾的种类。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唐鑫)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响应处理。 (三)时限:即日 二、受理 (一) 初审 1、 岗位负责人: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主任(刘雄杰)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并交办分管副局长复审。 (3)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刘雄杰)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⑵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起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初步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黄成宏)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定。 ⑵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办材料签署意见,交主管副区长决定。对不符合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最终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副区长(喻华军)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考查报告进行审定。 ⑵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办材料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赵婧)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即使、标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⑵ 对准予许可的,告知许可决定,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及副本。 ⑶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⑷ 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731-28580703 株洲市芦淞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1- 28580628 |
窗口地点 |
芦淞太子路芦淞区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交通到达线路 |
株洲市芦淞区政务服务中心 ,乘7路、49路至燎原新村站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夏至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至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580951 |
联系人 |
陈郭 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