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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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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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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25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芦淞区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2.2 二级管理机构体系
3 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
3.1 物资储备
3.2 分级响应标准
3.3 分级响应程序
3.4 响应措施和应急保联障
4 评估与恢复
5 附则
芦淞区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发展,整体推进,大力加强商务系统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
全和稳定,推进和谐芦淞。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应对区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发生突发事件。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1.4 工作原则
1.4.1 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完善区级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好我区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1.4.2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商务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应急责任,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1.4.3 常备不懈,确保供给。区级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映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商务局要将情况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商务局,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商务局立即启动《芦淞区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根据区政府决定和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区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简称专项协调指挥部)。
专项协调指挥部由区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局、经信局、财政局、城建局、粮食局、发改局、卫生局、和中石化株洲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上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设专项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区商务局内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2.1.1 专项协调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4)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1.2 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储备物资投放过程中给予物资、财政、治安、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2.1.3 专项协调办公室职责
(1)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信息收集、传达、通报、发布工作;
(3)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4)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二级管理机构体系
区级物资储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托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物资储备仓库二级管理机构体系,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2.2.1 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并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 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
3.1 物资储备
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管。本预案所确定的储备物资包括抢险类物资和抗灾类物资两大类,具体为:
3.1.1 抢险类物资
应急照明器材(应急灯、电筒)、交通工具(车辆)、通讯器材、大型施救设备(挖掘设备、施吊设备)、施救防护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以及排灌设备、沙袋、钢管、桩木、铁丝、配套工具等抢险基本用具。
3.1.2 抗灾类物资
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食糖、饼干、方便面、饮用水、帐篷、毛毯、毛巾被、服装、雨具、蚊帐、净水器、清洁用品等生活用品;
医疗:药品、医疗器以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储备品种,消毒药品及防疫物资;
能源物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物资;
其他基本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发电机等农用物资。
3.2 分级响应标准
3.2.1 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结合区级物资储备应急职能的特点,区商务局主要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储备物资的应急响应。
3.2.2 区级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盗窃等重大事故,视危害程度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3.3 分级响应程序
3.3.1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商务局根据需要及时上报区专项协调指挥部、区政府及市商务局,并在市专项协调指挥部的指定下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3.2 当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下达处置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协调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储备物资,保证调动储备物资品种、数量、时限、地点符合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区应急办。
3.3.3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当区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区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由区政府向省市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争取省市支持。
3.4 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3.4.1 区商务局根据区政府指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3.4.2 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或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调动县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3.4.3 区公安局应当指导、监督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做好应急物资调出、运输、在目的地的储存和保管、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3.4.4 区交警大队应按照专项协调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为应急物资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并协助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4.5 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动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并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好应急工作。
3.4.6 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机构要针对区级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全力予以协调配合。
3.4.7 本预案启动后,区物资储备系统各物资储备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区级物资储备信息网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迟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
3.4.8 各成员单位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储备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4 评估与恢复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区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区级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同时,区专项协调指挥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补办动用或收储物资手续,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5 附则
5.1 本预案由区商务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备案;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5.2 承担县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