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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5-00001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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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更新时间:2017-05-01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条件
一、 失业登记办理条件
(一) 我省行政区域镇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 从各类学校毕业、肆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1、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肆业证);
2、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和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 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
(二)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资料。
(三)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创业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后发证。申领时分别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残疾人证。
二、就业登记办理条件
(一)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1、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 劳动合同(原件);
2、 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4、 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 其他规定的资料。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 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 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办理程序
一、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年、户口本、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末就业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2、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
3、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区保障部门审核。
4、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上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制证、加盖印章和钢印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
5、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放《登记证》给申请人并做好登记。
6、 申请人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向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在《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
3、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上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
5、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
1、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登记证》。
2、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3) 移居境外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死亡的;
(6)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3、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1)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3)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登记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登记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登记证》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审的,《登记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