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株洲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102/2016-00001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2015-09-26
公开方式: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更新时间:2015-09-26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务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村、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镇政府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中国株洲”政府门户网站和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信息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政府办公室查阅该目录。
第四条 公开形式:公开栏、网站、广播等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各相关单位、部门需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第八条 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株洲市芦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pi-xian.com)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政府相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相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发布协调制度
第九条 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十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涉及部门并发送拟发布信息全文,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部门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部门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应当立即报请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多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隐定。根据《芦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只是负责组织保密审查,具体制作和掌握政府信息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都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私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 报 制 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制定本制度。
镇政府在每年3月20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里墩镇纪委负责受理五里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调查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发现五里墩镇人民政府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五里墩镇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举报电话:0733-28587542)、电子邮件(wldxdzb@163.com)、信件等方式向五里墩镇纪委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的有关人员收到举报后,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
第六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由镇纪委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不存在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举报人认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机关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负责举报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五里墩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五里墩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各单位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五里墩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里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各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村、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村或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组审定后,由领导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村、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村、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领导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五里墩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村和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村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