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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株洲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公安派出所(含省内非户籍地派出所)
(一)年满1周岁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并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二)被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三)被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被公民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如因不能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上而需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是否在其他地方落户。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原迁出登记情况。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公安派出所
(一)姓名变更更正。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2、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3、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4、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 (三)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公民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四)性别变更更正。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身份证件;申请更正性别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户口身份证件。 (五) 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一)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三)离婚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九)家属随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十)根据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人员也可在本市市辖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镇地区申请落户: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2、全日制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求,可凭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在本市市辖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镇地区申请先落户后择业。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当地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还可以申请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随迁入当地城镇,还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3、在本市投资经商、创业的合法投资经商、创业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凭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或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是企业合伙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4、在本市购买(自建)商品房或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凭房产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房产按揭相关资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其中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须落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5、在本市市辖区的务工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 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6、户籍在长沙、湘潭二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凭在株洲市辖区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株洲市市辖区城镇。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一)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二)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十三)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2、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十五)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十六)留学回国。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十七)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人员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株洲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